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申請宣告頁面

一、為提升民眾申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的便利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開發此系統為民服務。

二、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定義業別42營建工地規定「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三、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削減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1.基本資料。

2.前條規定之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4.削減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建工地應依其規定期限提出削減計畫之變

  更,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變更前項第一款或      

  第三款記載事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者,自核准後三十日內為之。

5.變更前項第二款記載事項,應於變更前辦理。

6.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削減計畫內容不足以維護水體水質,而有污染之虞,經

限期改善者,應於改善期限內辦理。

營建工地之削減計畫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四、如台端屬於本系統新登入者,請依本系統申請流程辦理;

 步驟1、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https://ems.moenv.gov.tw/)

 申報。

     步驟2、繳交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審查費用(取得繳費憑證)。

     步驟3、備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檔案。

     步驟4、以管制編號登入本系統,向本局申請審查(免發公文、免印紙本)。

五、如申請審查有相關疑慮,可致電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水污染防制科03-9907755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