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營建工程空、水、廢整合申請平台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正公告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於110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自111年11月1日施行。
為改善營建工程所造成之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問題,本次修正時提高營建工程工地裸露區域、車行路徑應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比例及加高第三級防制區之第二級營建工程圍籬設置高度,且將易致粉塵逸散作業或操作納入範,以減少粒狀污染物質排放。
另為降低大型營建工程於施工期間對於周邊環境之影響,新增區域開發工程及疏濬工程之營建工程業主應洗掃鄰接道路,並設置自動洗車設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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